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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B音响调音员职业技能标准
劳动部文件
劳部发〔1996】8号
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
音响调音员
(试行)
职业定义:根据建筑声学特点、声源特色和听音要求,运用音响设备和扩声、调音技术,对声源的音量、音调、音色进行合理的调整,以及设备的操作和维护。
适用范围:卡拉OK歌厅、歌舞厅、迪斯科舞厅、会议厅、广场、体育场馆、剧场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间、电影录音棚、音乐厅及文艺演出等场所从事音响调音的人员。
等级线:初级、中级、高级。
学徒期:二年(其中培训期一年,见习期一年)。
初级音响调音员
知识要求:
(1)了解电声技术的基本知识和人声,常用乐器的发声特点及声学特性的一般知识。
(2)懂得常用音响技术术语、名词的基本概念和常用英文缩写、符号标记的含义。
(3)掌握常用音响设备(声源设备:传声器、盒式录音座、模拟电唱盘、激光唱机;声频处理设备:调音台、均衡器、混响器;功率放大器;扬声器系统)的性能、用途、使用方法及维护知识,并了解简单工作原理。
(4)掌握各种常用声频线缆、接插件的性能、用途及基本的连接规则、标准。
(5)掌握安全操作要求、规程;熟悉相关的消防、用电常识。
(6)了解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。
技能要求:
(1)能熟练地按照程序完成音响系统中各设备的开、关机操作。
(2)能正确使用、维护声源设备和传声器。